開曼公司注銷的方式
開曼離岸公司在海外架構搭建的很多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開曼的稅收優勢,稅收永久豁免,很多投資者用開曼公司來搭建上市架構(如經典的VIE紅籌架構),又或者用來設立海外基金架構,離岸信托架構等。
實際經營中會因為多方面的原因致使開曼公司停止運營。需要注意的是,開曼公司停用了不能置之不理,要么繼續續費年審,要么遞交注銷申請。關于開曼公司年審的知識相信大家了解得比較多,今天我們重點來聊一聊開曼公司注銷的詳情。
開曼公司的關閉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清算,一種是除名。清算包括公司自行清算和法院清算,除名包括公司申請除名和公司注冊處除名。
自行清算和法院清算
自行清算
根據《Cayman Companies Law》(“開曼公司法”)中第116條至130條,151條的規定,當開曼公司章程中約定的經營期滿或清算事由出現,或公司通過特別決議解散公司等情形時,公司可以開始清算。主要流程如下:
1、通過清算決議,決議通過時,公司進入清算狀態;
2、清算過程中,公司主體繼續存續,公司停止運營活動,公司股票的轉讓無效;
3、股東會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公司注冊處登記;
4、清算開始后28天內,清算人將公司的清算事項在公司注冊處登記,金融類公司須向金融管理局登記;
5、除非董事在清算開始后28天內簽署“有償債能力確認函”,清算人向法院申請清算監督令;
6、公司在開曼群島公報發布公告宣布公司清算;
7、清算人處理公司債權債務,制作清算報告;
8、清算人召集最后一次股東會,股東會批準清算報告和清算費用等事宜;
9、清算人向公司注冊處提交最終清算報告,報告提交3個月后公司注銷,開曼公司注冊處向公司簽發注銷證書。
法院清算
根據開曼公司法第131條至133條,152條的規定,開曼公司決議自行清算后,如果清算人、股東或債權人認為公司有可能資不抵債或者認為法院清算對其更快捷有利時,可以申請法院清算。這時,法院指定有資質的破產管理人開始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結束時法院發出公司注銷令。
公司清算完注銷的法律意義在于,公司主體以及公司的債權債務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