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CRS
CRS一出,全世界嘩然,CRS是一種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跨國自動交換的制度,旨在打擊納稅人通過在別國藏匿資產和收入逃避本國稅收的行為。各專家,媒體都紛紛加入對CRS的進行了解讀,然而,有些人在對CRS的解讀過程中產生了一些誤解,如CRS等同于全球征稅,離岸信托將失去意義等。
我們首先要了解CRS實施的真實目的是什么,CRS其實質屬于跨國之間的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即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打擊納稅人通過在別國藏匿資產和收入以逃避本國稅收的行為。
CRS等同于全球征稅
所謂全球征稅(Worldwide Taxation),是指納稅人如果是某國的稅收居民,則其在全球的收入都應當在該國申報和繳納所得稅。納稅人擔負的這種全球納稅義務也稱“全面納稅義務”或者“無限納稅義務”。
全球征稅本質上是一個所得稅范疇的概念。而CRS實施的目的就是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實現一國納稅人在海外所持有賬戶的“透明化”,以便該國稅務機關能準確把握其稅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國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但是,這并不等于一國納稅人在海外的資產都要被全球征稅。因為從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其征稅對象是該個人的所得或者收入,而并非納稅人所擁有的資產本身。如果只是持有資產,但并沒有所得,自然也不會存在所得稅上的全球征稅問題。
CRS實施以后,設立離岸信托沒有任何意義
離岸信托在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信息隱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資架構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在資產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凈值個人和家庭的青睞。在CRS下,信托也有可能被判定為是金融機構,而需要對其賬戶持有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等)進行盡職調查;或者被判定為是消極非金融機構,如果其在金融機構持有賬戶,則會被要求提供信托實際控制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但是信托被納入到CRS下的申報體系,并不會導致信托喪失其本身具有的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信息隱秘等優勢。從中國的角度,盡管CRS實施后,理論上中國稅收居民在海外所設立信托的相關金融賬戶信息會被申報和交換到中國稅務機關,但是這并不代表信托就失去了隱秘性。因為,CRS下的所謂“資產曝光”只是相對稅務機關來說,而且CRS下跨國之間交換的信息具有十分嚴格的保密性要求,信托本身的隱秘性仍然存在,并不會公之于眾。
CRS是申報“非居民”的信息,把錢存在中國境內最“安全”
有一些觀點認為,CRS實施以后,對于中國稅收居民來說,只要把錢存在中國的金融機構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不會受到CRS下信息申報的影響,中國稅務機關也不會知道這些賬戶的信息。的確,根據中國的CRS法規,金融機構只需要申報非居民(非中國稅收居民)所持有賬戶的信息,但是不妨試想一下,非居民的信息都需要申報了,居民的信息申報還會遠嗎?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15年1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專門增設了第四章有關涉稅信息披露的問題。其第三十二條就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賬戶持有人的賬戶、賬號、投資收益以及賬戶的利息總額、期末余額等信息。對賬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5萬元以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信息”。金融資產的賬戶信息與稅務機關納稅征管信息的互聯互通機制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開始實施。如今在CRS下,國外金融機構與國內稅務機關的信息互動機制已在建立之中。世界上沒有所謂的“安全”之地,唯有合法、合規才是最大的“安全”。
美國不是CRS參與國,把錢放在美國最“安全”
美國的確不是CRS參與國,但這是否意味著錢都放到美國去就可以絕對“安全”了呢?
盡管美國沒有加入CRS,不屬于CRS參與國,但是美國與中國在2014年就已經就《海外稅務合規法案》(FATCA)的政府間協議達成實質一致。雖然中美FATCA政府間協議目前只是屬于草簽狀態,但是中國已經被美國財政部列入“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基于此,中國的金融機構不實際進行FATCA下的合規工作,仍然可以不受FATCA下對于不合規金融機構30%預提所得稅的處罰。此外,基于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2016年7月發布的《稅收程序規定(2016-27號)》的規定,美國政府已經開始“催促”草簽FATCA的國家正式簽署FATCA協議并予以實施,同時要求這些國家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美國財政部提交有關FATCA實施的具體安排和解釋,否則從2017年1月1日起將會把該國從“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除名。根據目前美國財政部網站的信息,中國仍屬于“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因此可以推斷,中美之間簽署正式的FATCA協議將指日可待。
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屬于積極非金融機構而不需要被“穿透”
金融機構在識別機構賬戶持有人時,如果該機構賬戶持有人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即不屬于金融機構類別,不從事積極的經營活動,且大部分的收入都來源于利息、股息等消極收入),那么金融機構需要“穿透”該機構賬戶持有人,識別其實際控制人。
實際上,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大多屬于上述消極非金融機構。因為這些公司設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稅或者逃避外匯管制,通常不會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很多設立在離岸避稅地的外貿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與境外簽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并沒有任何雇員和經營場所,而僅僅持有能夠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例如現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應當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是需要被“穿透”的。
當然也有些公司設立在離岸避稅地并非出于單純的避稅目的。例如紅籌上市架構中,有些上市公司的上市主體就設立在開曼群島等離岸避稅地。對于這類公司,在CRS下通常應當按照積極非金融機構來處理,因為此類上市公司都會定期對外披露其財務信息,其被個人用來進行跨國避稅的可能性很小,識別其實際控制人并無實質意義。
投資移民獲得小國護照和稅收居民身份就可以規避CRS
由于CRS下的賬戶信息交換是以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為基礎進行的,因此一些人考慮是否可以通過改變國籍和稅收居民身份來達到規避CRS的目的。
的確,如果一個人將其稅收居民從CRS需申報國(如中國、加拿大等)轉變為非CRS參與國或者低稅率國家和地區,即可以做到不受CRS影響,或者所受影響很小。例如,一個中國稅收居民搬到非洲或者加勒比海地區的非CRS參與國居住,成為當地的稅收居民,同時也不構成其他任何CRS參與國的稅收居民,那么其在CRS參與國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賬戶就不會受到CRS的影響,因為他們作為非CRS參與國稅收居民,不屬于CRS下的需申報對象。
然而,現實生活中,讓意圖規避CRS申報的富豪們舉家搬到非洲或者加勒比海地區的非CRS參與國實際居住,從而成為當地的稅收居民顯然不太現實。于是,像塞浦路斯、馬耳他以及其他一些太平洋島國開發了一種專供富人規避CRS的所謂“居民投資計劃”,即富豪通過在當地購置房產或者投資并滿足相關條件后,可以獲得當地的國籍以及稅收居民身份,甚至有的還可以提供當地的居住地址證明,但富豪本人大部分時間仍生活在中國或者其他CRS需申報國家。這些人在CRS參與國持有金融賬戶時可以直接出示其在“居民投資計劃”下所獲得的稅收居民身份和居住地址,同時隱瞞自己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試圖 “完美”地規避CRS。
在CRS下,賬戶持有人需要在其提交給金融機構的《稅收居民身份自我聲明》中申報其所有的稅收居民身份所在國。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中國居民通過參與“居民投資計劃”獲得了小國的護照和居民身份,但是其本人仍然大部分時間都居住在中國境內且構成中國的稅收居民,則仍需對中國居民身份信息進行申報,如果故意隱瞞,則可能會面臨金融機構所在國家CRS法規下的民事或者刑事處罰;其隱瞞和偽造身份的行為,甚至還會觸發反洗錢法律中的洗錢等金融犯罪條款。其次,經合組織作為CRS全球執行的“總協調人”,早已經注意到這類“居民投資計劃”的規避方案,并且已經著手進行協調和處理。
全球102個CRS參與國之間都會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自動交換
截至2017年10月,全球已有102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將在2018年9月之前實現第一次CRS下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并且已經有95個國家簽署了有關實施CRS的多邊國際法律準則——《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MCAA)。但這并不意味著金融賬戶信息就一定會在這么多國家之間自動進行交換和傳遞。各國之間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在具備了多邊國際法律條約以及相關數據安全制度等的基礎上,還需要一個額外的“激活”程序,即各國在提交給經合組織秘書處的“愿意交換國家名單”中列明伙伴國。只有那些相互交換關系被“激活”成功的國家之間,才會切實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交換。根據經合組織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8月7日,全球已經有超過2000個CRS下的交換關系被“激活”,其中中國已經與包括加拿大、根西島、澤西島、列支敦士登和馬耳他在內的47個國家和地區“激活”了CRS下的交換關系。
關于CRS征稅我們需要正確認識,且用積極的態度去應對,切勿盲目聽信坊間謠言,別讓企業資產、家族財富面臨不必要的風險,只要一切合法合理的避稅才是最安全的。